16岁少年被控杀女童关押6年:申请2088万国家赔偿
核心提示丨“本院已经受理你申请国家赔偿案”,2月1日下午,拿到周口中院的立案通知后,27岁的宋争光哭了。2007年7月14日,16岁的宋争光被认定为猥亵杀害9岁堂妹的凶手。周口中院两次判其无期徒刑,省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2013年4月28日,公诉部门撤诉。8个月后,被关押6年的宋争光在派出所“作保”下被取保候审。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都被列入刑事赔偿范围。1月26日,宋争光以此向法院递交了要求2088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进展]递交2088万国家赔偿申请
1月26日,宋争光在律师蔺文才的陪同下,走进周口中院立案厅,申请国家赔偿。快过年了,宋争光特意穿上一件红色羽绒服。宋争光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共4页,提出5项赔偿要求,分别是被羁押2354天的误工费;打折腿后的治疗费、伤残补助费;假日未回家造成的加班费;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共2088万余元,其中仅精神抚慰金就高达2016万元,这也是近5年来,索要国家赔偿金最高的案件。
对于为何要这么高精神赔偿,宋争光说,除他被羁押2354天外,父母为此事到处反映情况,两次被判处共计7年有期徒刑,至今还在监狱服刑,这给他家造成了极大伤害。
经过7天的等待,2月1日下午,周口中院终于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赔偿书上标有(2016)豫16法赔1号。这意味着,此案应属今年1月1日“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周口中院受理的第一起因久拖不作结案,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宋争光案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回顾]9岁女孩被杀,16岁堂哥被指凶手
2007年7月14日,淮阳县冯塘乡9岁女童小玲(化名)外出捉“爬猴”失踪。次日,女孩尸体出现在村西北一处水塘中。在村民指认下,同村村民、16岁的宋争光成为作案嫌疑人被抓。同年7月28日,宋争光因涉嫌故意杀人、猥亵儿童罪被逮捕。
周口市中院以猥亵儿童和故意杀人罪,判处宋争光无期徒刑,省高院二审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周口市中院重审维持了无期徒刑的判决,被省高院再次以同样理由驳回。2013年4月28日,经公诉部门申请,周口市中院裁定撤销此案。但宋争光并没有被无罪释放。
2013年12月29日,淮阳县看守所所长拿来几张纸告诉宋争光,只要他在纸上签名,就可以出去了。据了解,是当初抓宋争光的公安机关给他办的手续,“取保交纳1000元保证金,这钱不是我们出的。”宋争光的父母说。29日一大早,22岁的宋争光走出了看守所,此后,宋争光被安排到医院进行体检。“基本没大毛病,就是走路腿有异样。”宋争光说,他的腿是被打断的,“当时认罪,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左腿都被打折的。
[疑问]解除取保一年警方仍未撤销案件
宋争光从看守所出来后,家里的3间正房塌了两间,旁边3间厢房里也没什么东西了,一家人只能借住在亲戚家。
宋争光带着“犯罪嫌疑人”的帽子过了一年,2014年12月29日,淮阳县公安局出具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这意味着宋争光不必再受人身限制,但依然是“犯罪嫌疑人”。到2015年年底,宋争光的案子一直没人过问,被挂了起来。
虽然淮阳县公安局至今未撤案,检察院也未提请公诉,但根据两高1月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宋争光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记者韩景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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