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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规定单位和个人采集信息 应征得被采集人同意

2015-03-10 10:43:16  来源:东南快报
  

  东南快报讯 《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已经由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采集信息,应当征得被采集人同意,说明信息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来收集、使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信息,不得非法披露所采集的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将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他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采集、使用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更正、删除与其相关的不实信息。并明确,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依法实行无偿的普遍共享。

  (东南快报记者 林娟)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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