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创建
福州新闻网2月28日讯(记者 邱陵)28日,记者从福建省食药监局获悉,该局近日制定《福建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省各地在2014年全面调查摸底和试点推进的基础上,全面推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创建。
《方案》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店、食堂)的基本示范标准、申报评定等进行了统一、明确。
其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的基本标准为9项,包括:①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数不少于10个;②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均应诚信守法,不存在餐饮服务无证经营现象;③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且均达到B级(含B级)以上;④街区内开展“明厨亮灶”的餐饮服务单位占餐饮服务单位总数的20%及以上;⑤街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比例达到50%以上;⑥街区内连续二年以上未发生食物中毒事故;⑦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实行公示“六统一”(统一公示餐饮服务许可证、统一公示食品安全监督公示脸型〈含量化等级〉、统一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统一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公示诚信经营承诺书、统一公示餐饮安全投诉举报电话);⑧街区所在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基础扎实,制度健全,投诉举报及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深入开展(相关文字,录像或图片资料);⑨街区所在地基层政府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高度重视,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兼)职食品安全监督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的申报评定,由县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在自评达标的基础上,向设区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示范街标准组织评定,对达到评价标准的授予示范街称号。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店、食堂)的基本标准为7项,包括: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应当诚信守法经营,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②各项措施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能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较高;③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④量化分级管理评定为B级以上(含B级);⑤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健康证持证率达到100%;⑥能按要求落实“六公示”(公示餐饮服务许可证、公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年度评定等级和动态评定等级、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员、公示诚信经营承诺书、公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单位以及投诉举报电话);⑦连续二年以上未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店、食堂)的申报评定,由餐饮服务单位(店、食堂)向对其发证和监管的县级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提出示范单位申请;由县级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示范单位创建标准组织评定,对达到评价标准的授予示范单位(店、食堂)称号和匾牌。
根据《方案》,示范街、示范单位自授予称号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可重新申请认定。示范期间,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示范资格。
省食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增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有利于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秩序,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该负责人同时也介绍,根据《方案》要求,至2015年年底,福建省各设区市至少要完成工作目标的40%;至2016年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创建2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和30个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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