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七条扶持小微企业 可获无抵押无担保贷款
2015-01-09 11:22:41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人民日报海外版福州电 福建省正推动建立政府、银行、保险三方合作机制,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为初创期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提供小额贷款支持。新年伊始,福建省出台《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内容包含了多个亮点。
月营业额不超3万元免营业税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视纳税期限,对月度(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小微企业可获无抵押无担保贷款
组建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省级代偿补偿资金,从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连续4年每年安排5000万元,与国家补助资金共同组成5亿元规模的省级代偿补偿资金。
研究建立政府、银行、保险三方合作机制,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为福建省符合条件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的生产经营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贷款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监管评级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开展同业拆借、资产收益权转让、发行私募债等业务。开展融资租赁企业风险补偿试点工作,对融资租赁企业向中小微企业提供租赁融资的,按当年季均融资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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