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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前汽车销售企业全部迁到青口 可享优惠政策
2009-01-08 22:56:20  作者:李效翔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 我市日前发布《关于市区汽车销售企业整体搬迁的通告》,五城区范围内所有汽车销售企业(含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中介),应于1231前迁出五城区,搬迁到闽侯县青口镇的海峡汽车城汽车销售服务区。

  通告指出,即日起,我市五城区范围内停止审批设立新的汽车销售网点,二环路范围以内不再设立新的汽车维修网点。逾期未迁出的企业,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等部门将不再为其办理汽车牌照登记、工商营业执照年检等手续。

  汽车销售企业在期限内提出搬迁申请,并入驻海峡汽车城汽车销售服务区,可享受优惠政策。其中,通过协议或公开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且规划用途为汽车销售用地的企业,可按照30万元/亩地价安置在汽车销售服务区;且第一年上缴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返还100%,第二年返还50%,第三年返还30%,第四年起不再返还;位于福厦高速公路连接线北侧的6家汽车4S店可优先安置在海峡汽车城兰圃高速路出口处南侧已批复的260亩用地上。

  利用自有产权,但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经营汽车销售服务且符合土地收储条件的企业,汽车销售服务区用地按30万元/亩起始价予以挂牌出让。而且企业搬迁第一年上缴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返还50%,第二年返还30%,第三年起不再返还。

  租赁他人产权(国有土地)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经营汽车销售服务且符合土地收储条件的企业,原业主随带承租户入驻汽车城的,汽车销售服务区用地按30万元/亩起始价予以挂牌出让,企业搬迁第一年上缴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返还50%,第二年返还30%,第三年起不再返还;原业主改变营业性质或不入驻汽车城,而承租户愿意入驻汽车城的,汽车销售服务区用地按35万元/亩起始价挂牌出让,企业搬迁第一年上缴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返还50%,第二年返还30%,第三年不再返还。

  租赁他人产权(集体土地或部队土地)经营汽车销售服务且符合土地收储条件的企业,汽车销售服务区用地按35万元/亩起始价挂牌出让,企业搬迁第一年上缴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返还50%,第二年返还30%,第三年不再返还。

  通告规定,搬迁对象应在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福州市汽车销售企业整体搬迁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按时搬迁的承诺书。企业在申请时须提交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以及其他需要的材料,有疑问可拨打电话83293136进行咨询。

  随后,市协调办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搬迁对象进行初审,合格后出具通知书。企业可凭通知书,自行到青口投资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新址用地手续。

  (福州日报记者 李效翔)

【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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