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福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福州要闻
榕各大超市内仍有“免检”产品 本应该禁止销售
2009-01-01 22:26:41  作者:张元海 邱泉盛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根据规定,1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得再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及其他任何宣传资料,否则依法予以查处。但1日,记者在福州各大超市调查发现,部分包装上印有“免检”标志的花生油、方便面等产品仍在销售。
   
  印有“免检”产品仍在销售

  1日中午,记者在五四路新华都店二楼食用油专柜,发现部分外包装印有“免检”标志的“胡姬花”花生油、“鲁花”花生油仍在货架上销售。记者询问柜台工作人员,她们解释,由于产品较多,一时来不及将这些标志覆盖。在该店一楼方便面柜台内,部分外包装印有“免检”标志的康师傅方便面也在销售。
   
  而后,记者来到东大路好友多店,在该店食用油专柜许多外包装印有“免检”标志的“金龙鱼”食用油摆在货架上。对于1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得再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及其他任何宣传资料,工作人员表示不是很清楚。

  1日下午,记者在宝龙家乐福超市发现,奶类产品的外包装上都没有免检标志。在食用油货架上,生产日期为2008年11月或12月的食用油,几乎都没有免检标志。正在做促销的5升装金龙鱼非转基因玉米胚芽压榨玉米油,虽没有免检标志,但促销赠品是带有免检标志的0.9升金龙鱼食用调和油。家乐福超市工作人员表示,超市内带有“免检”标志的食品大多数都在做促销,目前已经处理得差不多了。
   
  在黎明永辉超市食用油柜台内,记者发现外包装贴有免检标志的“鲁花”“金龙鱼”“大满贯”等食用油均在销售。对此,该超市一名负责人表示:“我们现在也不清楚。由于没有收到相关通知,我们只好采取观望态度,现在仍正常销售。假如我们接到政府的有关文件,肯定按照规定来执行。”
   
  记者随机走访了数家小食杂店和粮油店发现,绝大多数小店的店主对新规定不知情。
   
  违法使用“免检”或罚20万元   
   
  据介绍,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家质检总局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公告,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得再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及其他任何宣传资料,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同时,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对广告中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质量涉及免检内容的,应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继续违法发布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罚。 
   
  据了解,我省工商部门早已将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文件转发到各地市区。同时,为了避免产生浪费,对标有免检标志仍属保质期内的食品,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企业可以采取粘贴、覆盖等措施改正;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虚假包装物广告扩散或者以其他形式继续发布。
   
  据福州市质监局工作人员介绍,“免检”其实并不等于“不检”, “免检”主要是要求企业自检,由国家来监督检查。“免检”的企业,一般来说信誉还是比较好的。以前标着“免检”标志的食品并非有质量问题,只是按国家规定不再实行免检制。从昨日起,所有食品企业将禁止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否则将被依法查处。
   
  广告中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质量免检内容的,将责令停止发布。对继续违法发布的,依照《广告法》处罚虚假广告的相关规定,该广告投放企业将被处以该广告投放费的1至5倍罚款,同时广告投放商将被罚款1万至20万元。

  (福州晚报记者 张元海 邱泉盛 实习生 张帅 丘寿娣)

【责任编辑:詹丹】

 
日点击排行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