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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3类人可申请经济租赁房 合同期限为2年
2008-03-24 20:45:15  作者:祁正华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承租对象分两大类3种人员,户型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
    
  福州新闻网讯 24日,《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暂行办法》所称的经济租赁房,是指政府通过新建、购买、改造国有公房等方式归集房源,专项作为租赁使用,并限定租赁对象、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周转过渡性住房。

  承租对象

  (一)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工作,不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以下2类人员:

  1.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区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

  2.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本市缴纳税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以及具有硕士及硕士学位以上或中级及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

  (二)按政府有关规定,需要安排的特殊住房困难群体。

  户型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暂行办法》规定,经济租赁房可在本市限价商品房项目中配建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要本着方便工作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做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量力而行、配套建设。经济租赁房的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采用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

  经济租赁房建设项目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政策。

  经济租赁房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规范建设,做好规划设计、竣工验收工作及各项配套设施建设。经济租赁房的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工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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