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健全清理违法建设长效机制,遏制新的违法建设的发生,确保违法建设“零增长、零赔偿”目标的实现,市政府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力度意见》。 明确2008年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任务 《意见》再次强调违法建设一律予以拆除,要求以各区为主,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积极配合,在确保违法建设“零增长”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分期分批拆除历史上的违法建设。近期重点拆除2006年8月26日市政府发布《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后抢建的违法建筑。在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统一行动中,凡涉及此《通告》发布前所建违法建筑,也应一并拆除。 建立违法建设和土地房屋管理台账制度 《意见》要求,各区、镇(街道)政府在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所提供的违法建设情况基础上,进一步核查确认违法建设的每一条具体信息,逐宗逐项建立台账,并将有关情况在当地村(居)公示或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曝光,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及12345便民呼叫中心网站上公布。 2008年,全市还要建立土地使用和房屋建设信息台账。通过利用已有的航拍资料,并适时组织航拍收集、更新全市城区用地建设数据与实地查勘对照相结合的方式,在今年4月底前建立起土地使用和房屋建设信息台账,作为考核土地管理和“清违”工作开展情况的依据。今后,每年底我市都将组织进行一次“全市城区用地建设航摄数据”的收集与比对工作,作为下一年度考核与奖惩各区开展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依据。 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村民合法权益 《意见》提出,将在全市城区范围内逐步推行福州市东部新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征地拆迁户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且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住房的,一律一次性予以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安置房保障;凡属于2004年10月26日以后建造的违法建筑,征地拆迁一律“零赔偿”。 严格征地拆迁赔偿补助措施 《意见》要求,征地拆迁单位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须由市房管局严格把关;在实施拆迁补偿涉及到无产权建筑时,须征求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意见后,方可按规定实施补偿。在保障被征地拆迁的农村村民人均45平方米居住条件的基础上,对2004年10月26日之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重置价并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对2004年10月26日以后所建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同时,在进行农用地征地补偿时,留用地货币补偿金计算基数应扣除违法建设占地面积。凡违反上述规定对违法建筑给予补偿的,须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建筑材料和建材市场管理 《意见》要求,国土资源、建设、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开展对全市机砖厂经营生产和建筑用砖销售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坚决查禁粘土实心砖的生产、运输和销售。2008年3月底前,全面取缔无证照拆迁旧物料的贮存和交易场所。 加强房屋违法改扩建、重建行为查处力度 在去年已部署的专项整治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的基础上,《意见》再次强调,对擅自改扩建、重建房屋等违法建设行为应依法予以制止,并责令当事人于3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原状;限期内仍不拆除的,由国土资源、城管执法部门通知产权登记机关予以撤销原产权登记,并对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强化相关部门配合“清违”工作力度 《意见》要求,对违法建设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等),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法建筑出租用于从事非法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予以查处、取缔。供电、供水、供气、广电、电信等公用事业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专业服务,向违法建筑提供、转供专业服务的,依法予以查处。各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查处违法建设中,应及时通知并责成相关公用事业单位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对存在违法建设的企业应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环境污染、偷税漏税及证照不全的,应依法处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行业管理,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建筑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实行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 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情况将列为各区绩效考评和各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年度工作审计内容。从2008年开始,市政府将按年度向各区政府下达《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各区进一步明确责任,建立并细化土地、房屋及违法建设工作台账,倒计时安排强制拆除任务。机关效能督查部门在做好“清违”工作绩效考评工作的同时,加大对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开展“清违”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监察部门应加强在开展“清违”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加强对党员干部或单位参与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
(史府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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