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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园管理修正案三审 带宠物进公园最高罚500
2008-12-25 21:46:21  作者:李晖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 25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正案》三审稿。虽然对于要不要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公园是历次审议的热点,各方对此意见也有分歧。但经多方征求基层单位和群众意见,多数意见仍倾向于禁止宠物入园,因此三审稿仍保留了“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公园”的规定。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陈伯吉介绍,持禁止宠物入园意见的人认为,宠物经常在公园内大小便,影响公园整洁环境,一些宠物还具有攻击性,可能会对其他游客造成人身伤害。三审稿还采纳了一审、二审及其间召开的多场论证会的意见,将在公园内举办的须经批准的展览、表演、游乐等活动明确界定为“经营性的活动”,这意味着个人在公园内举办一些小规模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表演和游乐活动可不须经批准。

  (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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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宠物进公园 最高罚500

  《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二稿)昨提交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三审

  “禁止在公园内遛狗,否则可能面临500元以下的罚款。”昨日,提交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三审的《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二稿),不仅明确了游客入园的“十不准”,而且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内搞经营性活动,都应当报批。

  能否允许游客携带宠物入园这一条,在几次审议中都是热点。经过再次征求基层单位和部分群众意见,公园作为游览休憩场所,应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同时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大部分意见倾向于禁止宠物进入公园,福州市人大法工委建议该条列入游客禁止的十项行为之一。

  游客禁止的十项行为还包括禁止在非指定区游泳、禁止散发广告或其他宣传物品等、禁止算命等迷信活动等。游客违反这些禁止条款的,公园可予以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且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内组织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公园管理单位登记,由公园管理单位统一确定活动时间、地点。”市人大法制委人士解释说,个人举办的一些小规模的表演、游乐可以不经过批准,但经营性的活动,必须经过行政许可。

  “福州很多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商业、服务设施,还有擅自改变公园内建筑物规划用途,这些现象比较突出,导致公园造成了破坏,追究原因,很多都是园林绿化等部门和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的。”在三审过程中,该问题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的焦点。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园林部门本身的违法行为也很多,要给予制约,要细化对园林部门的制约条款。

  (海都)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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