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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停车场管理条例初审 八路段白天禁设泊位(图)
2008-11-26 21:45:37  作者:李晖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26日,《福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由市政府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将为解决停车泊位少、乱停车、停车场乱收费等问题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理顺管理体制部门合理分工

  当前,我市停车管理涉及规划、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难以形成统一的停车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难以调控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

  为理顺管理体制,草案对停车场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分工: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和管理,组织规划道路停车泊位,参与停车场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规划的审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以及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规划的审查和监督;

  市建设、工商、价格、城管执法、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老住宅小区周边应设停车位

  草案确立了停车场中长期规划建设方向,坚持公共停车场为主、专用停车场为辅和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原则;要求规划部门应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公布实施;要求新建建筑必须按照标准配建停车场,且不得擅自改变功能;经营性场所、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服务场所,以及公共交通枢纽设施,未配建停车场的必须在扩建时补建。

  同时,针对我市部分老住宅小区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泊位不足的情况,草案规定:城乡规划、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周边有条件的区域,设置适量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以缓解停车难问题。
   
  分区域分时段调节泊位供求

  记者了解到,我市目前停车收费管理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收费标准没有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没有体现不同区位、不同停车类型和不同时段停车价格的差别,有的道路停车收费低于公共停车场(主要是地下停车场),导致车主不愿意把车辆停放在地下停车场;二是停车乱收费、收费不给票据。

  草案对停车收费行为作出规范:要求停车场经营者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出具统一票据;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合理的停车收费办法,尤其是道路停车应按照分区域、分时段、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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