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1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依法对一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武为、李康(皆为化名)等5名罪犯被判处死刑。
专抢出租车或二轮摩托车司机
罪犯武为于2006年7月14日22时许,与同案犯李力(已判刑)携带水果刀,在福清市某咖啡店对面,骗乘被害人陈和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至福清市某村附近。李力持水果刀威胁并捅刺被害人陈和腿部一刀,二人抢走被害人陈和人民币70余元和价值1980元的摩托车一辆。
此后至2006年8月25日,武为个人或伙同李力以类似手段,对出租车司机或二轮摩托车司机实施4起抢劫,抢走被害人现金、手机和摩托车等财物总价值约5000多元,其中一起抢劫还导致被害人死亡。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武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抢劫罪判处罪犯武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把原料运到福州制毒
2005年六七月,罪犯李康与伍志在深圳商定,由伍志提供制毒设备、原料,李康负责提供制毒场所和组织工人制造甲基苯丙胺。李康制成甲基苯丙胺交给伍志,由伍志付给李康加工费。伍志指派同案人林峡(已判刑)具体与李康联系运送制毒原材料、交接成品甲基苯丙胺等事宜。李康选定其姐夫林遇(已判刑)在连江某村的家作为制毒地点,并纠集同案人林遇、其堂弟李清参与制造甲基苯丙胺。其间,伍志多次派人将制造甲基苯丙胺的设备、部分原材料运至福州交给李康,由李康雇车转运到林遇家存放。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