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完成初中学业的初中毕业生,需要在流入地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今后可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了。这是省教育厅19日出台的《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新办法将于20日起执行,原已下发的学籍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学期中途及毕业班不办理转学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变化确需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办理转学手续应提供常住地户籍册、转学申请表、转学证明、新生入学登记表等证明材料,学生转学应认真填写转学申请书学校。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双方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根据规定,转学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和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外来务工子女不允许借读 相较于旧办法,外来务工从业人员的子女今年不允许借读。 对于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学生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借读,应填写借读申请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允许借读: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在省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要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福州日报记者许含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