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
良法善治保障 助力“海上福建”建设
26日,《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草案)》由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以良法善治保障,助力“海上福建”建设大局。
草案立足海岸治安管理工作重点任务,规定公安机关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和海岸治安巡防机制;明确沿海港岙口、码头、景区经营者和从事海域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义务;强化对经营性留宿场所的治安管理;规定沿海县级以上政府设立海岸危险区域。
草案结合全省海上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验,要求经营者建立船舶修造档案,明确各部门对船舶修造行为的监管职责;加强船舶管理站等执法场所、设备和队伍建设,加强海岸管防信息化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海岸治安管理行为,实现海岸治安防控闭环。
草案坚持“以人管船”,明确出海船舶治安管理实行船长(船主)负责制,船长(船主)为本船舶治安管理责任人;规定出海船舶应当标明船名或船舶识别牌号,配备船舶定位装置或自动识别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转;明确出海船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停靠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等限制性规定和不得无证驾驶船舶等禁止性规定。(记者 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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