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草案)》24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
《条例(草案)》规定: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推进数据互联、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高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智能化水平;应当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反走私协作联动,推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提高反走私综合治理整体合力和效能;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媒体应当加强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公众反走私意识,构建全民参与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从事进口货物、物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运输、储存、销售的进口货物、物品,应当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无法当场提供的,应当在执法部门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执法部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提供,无法提供且无法以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的,按照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提供资金账号、发票、证明等。
《条例(草案)》还规定:执法部门查处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可以采取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或者登记保存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有关场所、运输工具、设备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设备以及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等措施。(记者 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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