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拟制定推广应用实施细则 三类新建建筑应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你知道哪些建筑应采用隔震减震技术吗?近日,省住建厅发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隔震减震技术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就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
据介绍,细则所称隔震减震技术的推广应用,是指为隔震减震房屋建筑工程提供隔震减震装置,以及隔震减震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维护等活动。上述征求意见稿从生产、检验、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维护、改造、监督管理等方面,对隔震减震技术装置的生产使用及隔震减震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提出了相关要求。
征求意见稿指出,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鼓励其他新建房屋建筑工程中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提高抗震性能。对已经建成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经充分论证后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其抗震性能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征求意见稿介绍,综合考虑建筑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需求以及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有三类新建建筑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学校建筑:包括但不限于幼儿园、小学、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大学、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
医院建筑:包括但不限于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用房,县级及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及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为上述医疗建筑在抗震救灾中能正常使用提供供电、供水、供氧等的配套建筑。
养老机构建筑:包括但不限于独立建造的养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活动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医养中心等以老年人为主进行生活或者开展活动的养老机构建筑。养老机构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时,养老机构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50%,或养老机构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或设计总床位或老年人总数不少于20床(人)时,参照养老机构建筑执行。(记者 李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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