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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发改委、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执行。
根据该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用:
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
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
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
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减免的。(记者 赵铮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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