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气违反工作时间和高温津贴发放,严查!
当前,我省进入暑期高温季节,持续的高温天气对职工工作及健康将产生较大影响。省人社厅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积极做好暑期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督促企业履行防暑降温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通知要求,压紧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人社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关心爱护,落实防暑降温相关劳动保护措施,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并加强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指导企业在暑期高温天气期间,通过调整工作时间、加大班次轮换、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劳动者高温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确保安全生产。
按照高温津贴发放规定,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且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通知要求,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和查处违反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时间、高温津贴等规定的行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以室外露天作业和高温区域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物流快递、船坞码头、环境卫生、加工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法律法规情况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投诉渠道:
发现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可通过人社部门举报投诉窗口、12345平台等渠道进行咨询和反映诉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严肃查处。(记者 潘园园 实习生 张嘉慧 宋坤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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