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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布餐饮违法违规六大典型案例 这些餐饮店上榜

2021-10-08 19:00:52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朱丽萍
  

  福州新闻网10月8日讯(记者 朱丽萍 通讯员 游振云)网络餐饮食品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脏、乱、差,不规范加工制作食品,未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网络餐饮食品与线下餐饮食品质量不一致……这些乱象一一被严查。10月8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六大典型案例。

  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点题”整治

  据悉,为保障福州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范网络餐饮服务领域市场秩序,今年6月以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省市纪委“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突出问题的工作部署,扎实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治,切实解决网络餐饮脏乱差等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截至9月30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累计检查相关餐饮经营户17637户次,检查发现无证、冒用或使用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12家,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171家,经营场所脏乱差276家,责令改正535起,立案查处130多起,已罚没入库36.91万元。

  同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发动社会共同参与监管,对违法违规经营者形成有力震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日公布六大典型案例。

  案例1:经营环境不整洁店内有过期调味品

  台江区汤氏餐饮店

  (老家的味道黎明店)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商家经营环境不整洁、食品加工制作区遍布污水、油污;在当事人食品加工制作区发现无中文标签的泰国康乃馨炼乳1箱、无标签的辣椒粉1袋、已拆封的超过保质期的恒顺镇江香醋4瓶。

  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无中文标签泰国康乃馨炼乳1箱(48瓶)、超过保质期的恒顺镇江香醋4瓶,并处罚款人民币90000元。同时,通知平台提供者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停止该主体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案例2:经营场所有老鼠粪便

  福州市仓山区四十九坊炸鸡店

  (叫了只炸鸡师大店)

  2021年8月11日,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该商家存在“三防(防苍蝇、防老鼠、防尘)”不落实问题,随即下达《监督意见书》,责令当事人加强店内的“三防”工作。

  8月17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商家未对“三防”设施进行整改,导致经营场所有老鼠粪便,商家构成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同时,通知平台提供者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停止该主体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案例3:商家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

  鼓楼云落餐饮店

  (十三姨集合烤肉营迹路店)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商家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海底椰雪梨膏”生产的“海底椰撞奶”。

  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的规定,对其处以没收全部违法经营使用的原材料、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30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土豆粉超过保质期、调料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台江区强行天下餐饮店

  (鑫鳌拜水果龙虾宁化店)

  该局在该餐饮店食品加工制作区检查,发现21袋“厨神食品”土豆粉(以下简称土豆粉)超过保质期近9个月;在餐厅内发现有9罐“鳌拜”十三香出锅料罐体标签上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厂家等内容;以及未经许可经营凉菜。

  商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厨神食品”土豆粉21袋、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鳌拜”十三香出锅料9罐,并处人民币55000元的罚款。同时,通知平台提供者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停止该主体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案例5: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

  台江区佰亿达小吃店

  (养生鼎鲍鱼捞饭燕窝鱼翅养生世家台江店)

  检查发现商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经责令改正后当事人仍拒不改正。

  商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其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通知平台提供者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的规定,停止该主体在订餐平台上的线上经营活动。

  案例6:外卖面条里吃出用过创可贴

  福州市仓山区面中面餐饮店

  (震山堂仓山万达店)

  2021年6月5日,福州某新闻媒体报道《男子点了“加料”外卖面条里竟吃出用过的创可贴》。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消费者点的外卖面条里吃出用过的创可贴问题属实。

  商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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