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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起执行!宁德发布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行政提示

2020-11-19 08:37:57  来源:闽东日报
  

  11月18日,宁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行政提示,督促经营者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以及落实员工健康管理制度,加强宁德市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广大市民可积极提供线索,拨打12315、12345举报相关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提示,自即日起,凡是从市域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包括进口肉类、冰鲜水产品和水果)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人物同防”要求,一律要向上游供货方索证索票(包括供货者许可证、同批次海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健部门出具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并做好查验进货记录,及时注册福建省食品安全“一品一码”账户,并及时上传更新相关追溯信息,做到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对无《消毒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或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采购、不得销售、不得使用。经营主体要在购进食品到达市域前24小时内,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从市域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在食品入库(柜)前,要接受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现场监督指导,核对票据和进货记录,经查验票证齐全、证物相符的方可入库(柜)或经营销售。经营销售环节必须实行专柜销售,不得与其它食品混存混卖;实行消费实名登记或扫码支付销售,确保全程可追溯。凡是不能提供《消毒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一律先行封存,待经营主体对冷链食品进行全面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且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方可入库(柜)或经营销售。核酸检测和消毒费用一律由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凡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存、批发业务的冷库冻库经营者和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落实防控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健康安全。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违反本行政提示,拒不报备进口冷链食品信息又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无《消毒证明》《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或来源不明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一律实行关停整改;拒不整改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贮存、销售无《消毒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食品,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经营销售走私或来源不明进口冷链食品的,或不执行进口冷链食品全程追溯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闽东日报社融媒体中心记者 林珺 通讯员 陈星)

【责任编辑:钟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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