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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始申报

2020-06-24 15:07:53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网

  24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网发布《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容如下:

2020年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始申报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20年第二批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的通知》(闽财外指﹝2020﹞1号)和《关于2020年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0﹞60号)精神,现将我市2020年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老字号企业的保护和发展

  (一)总体目标

  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鼓励和引导我市老字号企业通过品牌培育、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改造和工艺创新,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支持方式、原则

  1.对我市老字号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的项目采取直接奖励的补助方式。对于老字号企业开展品牌培育、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改造和工艺创新的项目(上述4项建设总资金不少于10万元),按照不高于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2.对于我市老字号企业拓展线上业务,开展品牌培育的,根据《福州市商务局、阿里巴巴集团关于全面推动福州市“新零售”、“新消费”、“新服务”发展战略合作备忘录》要求,接入天猫、口碑等国内重点线上销售平台的每家给予1万元补助;

  3.单个企业最高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须是由商务部门、外经贸部门、内贸部门授予的“中华老字号”(商务部重新认定的)或“福建老字号”企业,企业总部工商登记在福州;

  2.申报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经营状况良好,照章纳税;

  3.申报项目期限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已建成并投入运营。

  (四)申报材料(一式6份,每份均需装订成册)

  1.老字号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内容、起止时间、项目效益、项目总投资额(投资额不含增值税)以及所申请资金范围、金额等;

  2.由商务部门、外经贸部门、内贸部门授予的“中华老字号”(商务部重新认定的)或“福建老字号”证书;

  3.2019年10月1日-2020年8月30日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4.申报项目有关发票复印件(须与专项审计报告内容相符);

  5.接入国内重点线上销售平台的企业,须提供相关合同及发票;

  6.其他材料:企业(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7.项目承办企业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所有申报项目均不得重复申报);

  上述材料若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企业(公司)印章。

  二、支持商贸物流体系建设

  (一)扶持范围

  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鼓励我市商贸流通企业(包括: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老字号企业、拍卖企业、再生资源企业等,便利店企业不在此列)自建物流体系(或配送中心)。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物流项目采取直接奖励的补助方式。对于我市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体系(或配送中心)、开展物流标准化建设(即企业以租赁、转售、交换等形式使用标准托盘的)、物流信息化建设(即企业开展智慧化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按照年度新增托盘租赁费用、智慧化信息物流服务平台建设费用及物流体系(或配送中心)软硬件投资额(不含购地款、租金、人工工资、车辆等)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须是我市商贸流通企业,企业总部工商登记在福州;

  2.申报企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业经验,经营状况良好,照章纳税;

  3.商贸物流项目(或配送中心项目)须落地在福州;

  4.申报项目期限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已建成并投入运营。

  (四)申报材料 (一式6份,每份均需装订成册)

  1.申报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内容、起止时间、项目效益、项目总投资额(投资额不含增值税)以及所申请资金范围、金额等;

  2.2019年10月1日-2020年8月30日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3.申报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合同以及发票复印件(须与专项审计报告内容相符);

  4.其他材料:企业(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5.项目承办企业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所有申报项目均不得重复申报);

  上述材料若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企业(公司)印章。

  三、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一)扶持范围

  支持回收企业开展绿色高质回收体系建设,支持引进第三方回收平台,开展“互联网+绿色回收”,推动回收模式创新和行业转型升级。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福州市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项目采取直接奖励的补助方式。回收企业建设绿色回收体系项目、危险废弃物回收体系项目、“互联网+绿色回收”体系项目的,按照不高于投资额30%的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须是我市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企业总部工商登记在福州;

  2.申报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在本市建有10家以上分拣中心或回收网点;

  3.企业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经营情况良好,照章纳税;

  4.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申报项目期限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已建成并投入运营;

  5.申报的绿色回收体系项目、危险废弃物回收体系项目、“互联网+绿色回收”体系项目等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

  (四)申报材料(一式6份,每份均需装订成册)

  1.申报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内容、起止时间、项目效益、项目总投资额(投资额不含增值税)以及所申请资金范围、金额等;

  2.10家以上分拣中心或回收网点名单、地址、联系人、租赁协议及实地照片;

  3.申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的企业须提供设计方案(实施方案)以及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书,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

  4.2019年10月1日-2020年8月30日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5.申报项目有关发票复印件(须与专项审计报告内容相符);

  6.其他资料:企业(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登记证复印件;

  7.项目承办企业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所有申报项目均不得重复申报)

  上述材料若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企业(公司)印章。

  四、安全生产项目

  支持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督查考核相关工作。总金额50000元,采取因素法下达。其中: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商务主管部门各5000元,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各2500元。

  五、资金拨付程序(除安全生产项目外)

  1.项目申报。申报企业在9月15日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2.汇总审核。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于9月30日前提出初审意见并联合行文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申报,并填报《2020年福州市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1),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须根据《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防止财政专项资金落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补充通知》(榕财行〔2019〕50号)相关规定,将拟上报的企业名单报同级公安机关扫黑办进行审核比对,并根据审核比对结果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审核比对结果随文上报市商务局报备。

  3.资金拨付。市商务局为项目申报材料审核工作责任主体,组织做好项目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工作,市财政局主要加强程序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市商务局组织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并审定后上报市政府批准,之后下达奖励补助资金,并提交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六、监督管理

  1.各相关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核定和使用财政补助资金。

  2.获得资金奖励的企业在收到扶持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获得资金奖励的企业应当在收到扶持资金后的下一年度的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4.已申报国家、省、市、区(县)扶持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2020年福州市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2.《2020年度福州市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封面》

  3.《项目申报基本情况表》

  4.《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

  5.《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2日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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