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睛:未经定点 不得私自屠宰生猪
2020-02-27 08:24:06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叶智勤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叶圣
2019年4月,根据群众举报,福州市某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经踩点,摸清私宰窝点准确位置、私宰时间等信息后主动出击,成功端掉一个生猪私宰窝点。
该私宰窝点设施简陋,环境恶劣,被屠宰后的生猪肉品散落在地上或浸泡在污水桶内,臭气熏天,场面令人触目惊心。
该区农业农村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该私宰窝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屠宰工具,没收违法肉品并作无害化处理;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
肉品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农业农村局将进一步加强巡查,把好肉品质量安全关,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要进一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不购买、不食用证章不全的肉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否则将受到处罚。
案例点睛: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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