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层面理解消费税立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2月3日联合发布通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一轮消费税的改革在调节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引导地方加大营商环境改善力度、推动消费结构升级等方面均具有相对应的推动作用。目前消费税立法条件成熟,消费税立法也将为我国现代税务体系建设做出更多贡献。
首先,消费税暂行条例经过长达26年的实践,已经具备了从条例上升为法律的成熟条件。消费税是中国流转税体系中三大主体税种之一,在中国税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消费税暂行条例是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实施,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启动新一轮消费税改革,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三次上调,烟草消费税税率大幅提高,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消费税等。这些改革积累了大量探索经验后,自然迎来了立法的关键阶段。
其次,由于消费税改革本身需要在税制改革和社会发展之间达成平衡,《征求意见稿》并未出现消费税大幅度增长的现象,其传递的重要信息就是此次消费税立法将以平稳过渡为主导:从过往数据来看,我国国内消费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自2010 年以来均稳定在7.4% 以上,2015 年这一比值为8.44%。这也符合我国近年来一直以稳增长、保民生为发展核心,在相应税费领域一方面推动营改增、一方面大规模减税降费为主的指导思想。
第三,消费税改革中的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保障功能也值得关注。此举有助于补充地方税收收入来源,进一步健全地方税收体系,为各地后续发展提供重要助力。
近年来,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增值税在减少重复征税、优化产业结构的同时,也确实会出现一些地方政府收入下降和主体税种缺失。今年10月,国务院发布《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提出,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财政部对此也公开表示,这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而作的补充。
完善消费税相关制度,由中央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也将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由消费地分享消费税税源,能够进一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激励政府持续改善营商环境、营造更为良好的消费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此外,消费税法将进一步推进现代财税制度改革。消费税从条例变成法律,符合我国“税收法定”的改革方向。《征求意见稿》提出,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使得消费税法与立法机构形成衔接,有利于这一新税种按照法治化、规范化路径运转。(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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