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执行异议获支持 房子查封被停止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易艳 林智远
去年11月的一天,法院的一份查封清场通知让王女士蒙了——自己位于仓山区的唯一住房怎么会被法院给查封了呢?情急之下,王女士赶紧向法院了解情况,这才得知这一切原来都是前夫郑某惹的祸。
郑某因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0月被法院判决一次性偿还陈某借款本金30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后,郑某并未及时偿还债务,陈某遂于次年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出了产权登记在郑某名下的那套正由王女士居住使用的房子,于是就发生了查封房子的那一幕。
王女士以房子已于2014年1月离婚协议分割归其所有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中说清了房子的来龙去脉。原来这套房子是王女士与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2014年1月两人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这套房子归王女士所有,该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离婚证时留存于民政局。因前夫郑某之前将房子抵押给银行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故王女士一直未能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王女士请求法院解除对房子的查封并中止执行。
经过执行异议法定程序,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与郑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经过了民政部门的备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王女士对诉争房产享有请求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所有权人变更登记的权利。诉争房产一直由王女士居住,具有为其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而申请执行人陈某享有的仅是针对郑某的一般金钱债权,陈某的金钱债权请求权与王某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请求权比较,在性质和内容上不具有优先性。且郑某与王女士并不存在通过离婚协议预定转移、逃废债务的情形。因此,法院于2019年7月作出判决,最终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停止了对该套房子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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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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