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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企业虚报统计数据 多部门联合惩戒

2019-09-16 09:07:14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 曾建兵
  

  福州新闻网9月16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刘秀国)近日,福州市统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在联网直报给国家统计局的财务状况报表中主营业务收入上报数高于实际数,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福州市统计局根据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并处以六万元罚款的决定,同时将其列入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该企业认识到错误,已配合按时缴纳了罚款。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李琳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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