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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禁燃区范围扩大 年底前须完成燃用设施改造

2019-08-23 10:28:46  来源:泉州晚报
  

  泉州中心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范围扩大年底前须完成燃用设施改造

  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进一步改善泉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市政府近日发布通告,将中心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扩大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的万安街道、双阳街道、河市镇,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并进一步加强禁燃区建设和管理。

  据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是根据国家、省的新要求和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实际,依法对泉州市禁燃区的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订。其中,与中心市区原禁燃区范围相比,将“洛江经济开发区万安园区、双阳园区”扩大为“洛江区的万安街道、双阳街道、河市镇”;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增加了“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要求全市各禁燃区应于今年年底前完成调整并通告。目前,晋江市、南安市已经完成。

  中心市区禁燃区管理规定共5条。一是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和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二是规定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生物质燃料设施限期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三是鼓励支持生物质燃料设施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轻质柴油燃用设施改用电能;四是明确规定生物质燃料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的排放限值,要求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时必须采取措施达标排放;五是明确了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通告》要求,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改用清洁能源;现有使用生物质燃料的设施,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改为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通告》发布实施后,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或者未在2019年12月31日前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规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规定,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各企事业单位的燃料设施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记者 谢曦)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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