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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实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

举办者自主选择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实行差别化扶持

2019-07-04 08:32:27  来源:福建日报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明确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自主选择。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未按期办理的原则上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通知明确,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

  我省将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对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扶持。一是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政府如需要征用该地块,应给予适当补偿,如学校需继续办学,应依法依规重新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二是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但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其他任何费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三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等,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四是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各级政府可因地制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将其列入年度同级教育财政预算。继续采取购买服务、政府补贴、基金奖励等方式,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通知提出,要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通知还明确了民办学校退出机制,并提出了相应的补偿或奖励办法。

  (记者 严顺龙)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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