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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福建省消费维权情况公布 

投诉热点集中在预付式、电信类、旅游消费等方面

2019-03-15 07:52:28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张旭
  

2018年福建省消费维权情况公布 

  福州新闻网3月15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张旭)昨日,省消委会公布2018年全省消费维权情况,去年全省受理消费者投诉共计235492件,从消费者投诉商品类型看,食品类、日用商品类、交通工具类投诉量依次位居前三位。

  去年消费投诉热点集中体现在“预付式消费投诉逐渐升温”“电信类投诉热点突出,二手手机号隐患排除难”“旅游消费投诉增多”等方面。

  二手手机号暗藏风险

  “现实中,人们基于各种原因更换或注销手机号码,而这些手机号码被更换或注销后,并不是永久废弃不用,而是经过6个月沉默期后又投放到市场供他人选用。问题和麻烦随之而来。”省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说,如果某个手机号码已被注册为网络账号却未被注销,后号主或者无法再用这个手机号码注册该网络账号,或者可以通过密码找回等途径使用这个手机号码注册的原网络账号,进而获悉原号主的通讯录、照片甚至财产等信息。

  该负责人说,这些二手手机号,又称重启手机号。这样的号码除了不能注册一些APP账号之外,还存在潜在风险,如被发骚扰短信等。2018年1月,工信部要求,在用户终止使用服务后,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用户提供注销账号服务。尽管工信部对用户的注册、删除有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一定的困难。

  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更换手机号时,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一定要有“解绑”意识。微信、银行卡(包括U盾、网银、手机银行、证券基金账户等)、网络支付APP(包括支付宝等)、常用网站(包括QQ、淘宝、京东等)、网盘等五类绑定信息必须一起解除,以免将自己的隐私泄漏给别人。同时,也保障其后使用该手机号码者的权益。

  旅游维权案不断增多

  省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消费旅游领域维权案件的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由于不同的旅游公司资质及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各类投诉案例屡屡出现。

  综合分析这类案例,旅游消费纠纷主要表现在:旅游合同签订不规范;旅游过程与合同约定不符,存在安全隐患;部分旅行社官网信息内容与实际不符;隐性强制消费普遍存在;部分导游责任意识较弱、服务规范性较差;投诉后问题解决不到位;部分退团违约金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随意性比较强。

  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游客跟团出游要选择具有资质的旅行社报名,注意查看旅行社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旅行社要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注意核对合同相对方名称是否和营业执照注册名称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一些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旅游团款应汇入签约旅行社的公司账号,交付团款后,切记索要相关票据,对于低于正常价格的旅游团要谨慎选择,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纠纷要及时收集相关违约或违法违规的证据材料。

  此外,网上报名需谨慎,选择出境旅游时,要查看旅行社的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是否有“出境旅游”字样;有些线路需要支付一定的押金,在交纳出境游押金时,一定要向组团旅行社的公司账户支付,不要支付给个人账户,并在旅游合同中约定押金退还事宜;在旅游过程中,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应及时向旅游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旅游购物要理性。

  □相关案例

  旅行社擅自改线路 须承担滞留期费用

  2018年1月30日,以林女士为代表的17名旅游者与我省一家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参加旅行社组织的2018年2月8日至2月13日菲律宾6日旅游团。2018年2月7日,旅行社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群,向以上旅游者发送一份PDF版《2018年2月8日宿务薄荷6日游出团通知书CCBB》及其首页的截图(将原定行程的游玩景点在时间顺序上进行了调整),但是随后发送的内容未见任何有关变更合同行程的提示。之后,旅行社又向旅游者发送行程安排截图,内容文字很小,该内容依然没有对行程变更事宜予以提示。

  2018年2月11日20时许,台风“三巴”影响薄荷岛,2018年2月12日薄荷岛停船,唯一的出岛交通中断,旅游者被迫滞留岛上,后于2018年2月15日返程,滞留期间旅游者额外支出食宿、交通费共计人民币49798.79元。旅游者主张旅行社应赔偿滞留期间产生的食宿、交通费。

  接到投诉后,省消委会进行了调查,旅行社对合同违约事实予以承认,但对消费者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予接受,理由是旅行社已将行程变更内容通过微信通知消费者,且行程变更不影响旅游天数和游玩项目,滞留系台风原因,属于不可抗力,因此支出的费用,应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旅行社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后省消委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省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第九条第一款明确约定:双方变更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方承担。而旅游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仅适用于在依照合同正常履行的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等特殊紧急事件,未能按合同提供服务或未经旅游者同意须调整旅游行程的情况。显然,本案中旅游者被迫滞留系旅行社擅自更改旅游线路所致,旅游者相应的损失依法应由旅行社全部承担。

【责任编辑:钟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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