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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提价再促销 电商平台构成价格欺诈被判“退一赔三”

2019-03-14 07:40:04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曾建兵
  

  福州新闻网3月14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贲丹丹)齐女士参加某电商平台开展的秒杀活动,购买长虹空调一台。该电商平台向其出具空调电子发票一份。齐女士发现该电商平台使用先提价再促销的手法,打折前价格高于促销原价,遂以该电商平台存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该电商平台“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认为,齐女士主张该电商平台虚标原价,要求其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齐女士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齐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福州中院二审查明,齐女士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举报涉案商品涉嫌价格违法,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针对齐女士举报,责令该电商平台改正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与其他举报事项一并给予警告和罚款50万元。

  福州中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处罚指向的商品即本案齐女士所购买商品。经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查实,根据涉案商品实际售价和9.9折推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该商品本次促销活动的原价,存在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最终,福州中院二审判令某电商平台应当承担退还购买商品价款及承担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责任。某公司退还价款的同时,齐女士应将所购商品如数返还。

  “秒杀”作为网络购物平台一种促销手段,吸引了广大网络消费者参与购买。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购买,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是“秒杀”促销中常见的一种不规范行为。本案中,二审法院依法认定某公司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保障了当事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点睛

  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本案中,某电商平台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

【责任编辑:钟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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