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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侵害会员权益 鼓楼一健身房被罚5000元

2018-12-29 07:35:00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曾建兵
  

  福州新闻网12月29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江鹏程 曾巧君)今年7月19日,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湖东路某健身房因地址变更、设施人员未配备齐全等问题造成该店多名会员健身不便,会员到店要求退卡退费,但该店以入会合同中包含“入会后,会籍费不可退还”的条款为由不退款。消费者认为该店存在格式条款侵权,遂向12315求助。

  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调查,证明了该健身房与消费者签订的合约包含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鉴于当事人无从重和从轻情节,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罚款5000元。

  案例点睛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据此,格式条款除因具有与其他非格式条款相同的无效原因而无效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健身房与消费者签订的入会合同中标注的“入会后,会籍费不可退还”条款,明显含有免除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直接排除了自身原因造成消费纠纷时所应承担的经营者责任。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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