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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 化解台企合同纠纷

2018-12-26 07:37:42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曾建兵
  

  福州新闻网12月26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葳葳)去年6月,某台企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台企认为支付的前置条件未达到,所以未按期支付预付款等相关费用。建筑公司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于同年9月暂停施工,并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从而引发此次工程合同纠纷。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最终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台企支付预付款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约4200万元。

  今年6月,市台办依托福州市“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通过持续一个多月的4场调解会,双方代表最终握手言和。

  近年来,福州市台办和市法院着眼于切实加强台胞权益保护,建立健全涉台纠纷调处机制,创新设立“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已设立14个法官工作室,形成覆盖全市的法官工作室网络。2017年,福州市设立“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创新工作,被列为在全省复制推广的20项创新成果之一,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推广。

  案例点睛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合法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省、设区的市以及台湾同胞投资相对集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台商投诉、求助协调机构。台商投诉、求助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对求助事项提供帮助。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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