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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出台

2018-12-02 10:43:58  来源:厦门日报
  

  今后,厦门的土地矿产、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及其他公共资源项目,必须按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目录规定,统一进入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进行市场配置。厦门市人民政府近日发布新修订的《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8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据了解,自2005年以来,我市逐步在公共资源配置中引入市场机制,改变以往的管理模式,使市场有了“发言权”。在2011年公物拍卖进入公共资源配置平台操作成功的基础上,2012年3月,《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暂行规则》正式出台,市直单位公共资源项目也全面实行入场配置,标志着我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开始驶入“阳光轨道”。

  目录将根据需要定期更新

  新版《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我市对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市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公共资源管理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目录将根据需要定期更新。每年9月,由市财政部门向市级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和各区财政部门发布通知,征集公共资源市场配置项目调整意见;并根据目录调整建议方案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组织评估;需要调整的,在每年11月份将目录调整建议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已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需改为按非市场方式进行配置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财政部门审核后认为确需调整的,提出书面意见,由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按相应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公共资源项目配置档案

  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应制定公共资源配置操作规则,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按“一案一档”原则,建立公共资源项目配置档案;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递交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统计分析报告。

  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合同依法签订后,原则上不予变更。利害关系人对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过程或配置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日内,向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递交书面异议材料。(记者 陈泥)

【责任编辑:马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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