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提前终止合同 出租方如何维权
2018-11-22 07:51:11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叶智勤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某设计公司因商务办公需要,于2015年6月23日向某汽车租赁公司支付2万元押金,欲租赁车辆。次日租赁公司交付约定的车辆,6月25日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协议,租期为5年。此后,设计公司未依约按季度付租金,经租赁公司多次催款,才支付部分租金。2017年5月24日,设计公司将租赁车辆返还租赁公司,当年6月27日,设计公司向租赁公司发函称公司已歇业,恳求提前终止租赁协议,2万元转为车辆租金,余下租金再行补齐。
租赁公司诉请确认汽车租赁协议于2017年6月27日解除,设计公司抵扣押金后,还需支付租金17869元,违约金为103111元。今年8月,法院判决:汽车租赁协议已于2017年6月27日解除,设计公司还应向租赁公司支付17869元租金及17500元违约金。
案例点睛: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条件成就时,合同即可终止。但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双方并未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或不符合单方可以解除合同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因自身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当通过与对方协商方式解除合同。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终止合同,应当承担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在这个案件中,设计公司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5年租期的汽车租赁合同,设计公司由于自身经营不善导致歇业需要提前终止合同,无疑需要支付拖欠的租金以及违约金。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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