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判决
三被告被判赔偿损失修复生态
福州新闻网11月22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余少林 通讯员 黄颖)工程施工方破坏近50亩林地,除了追究施工方的刑事责任,受损的林地又该由谁来修复呢?长乐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福州市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破坏林地的工程施工方、工程发包方及挂靠公司同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国家损失,修复生态。记者昨日获悉,该案已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被判赔偿国家损失、修复生态。
2017年6月,长乐区公安局森林分局发现在松下牛头湾作业区有一块林地被破坏。经过现场勘验检查,这是福州某码头公司开发的一个项目,承包该码头建设山体平整工程的是被告人张某舜。在施工过程中,张某舜因未安全施工导致界桩损毁。可之后张某舜却在明知界桩损毁的情况下,仍然放任施工,造成了越界开采、生态损坏的后果。经鉴定,被破坏的林地面积达到49.3亩,符合刑事犯罪立案标准。长乐区检察院聘请的专业机构测算显示,被损坏的林地修复费用达400多万元。
长乐区检察院指出,福建某机械工程公司允许不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管理能力的张某舜,以挂靠方式承接上述工程施工,并未对张某舜的工程尽到监督管理责任;福州某码头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明知实际施工方张某舜不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管理能力,明知机械工程公司仅是名义上的施工单位,仍将上述工程项目发包施工,且施工期间,也未尽到监管义务。因此两公司对张某舜越界开采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被破坏的后果,也有过错,属于共同侵权人,应对张某舜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长乐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舜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同时以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三被告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按生态植被修复工程方案修复涉案的49.3亩林地并补种植被,按造林绿化补偿方案营造沿海防护林带60亩、绿化带6440平方米,以上林木、植被均需依照相应规定抚育管护3年并经林业局验收合格,否则应于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407.2125万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122.16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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