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的文化保护与发展》白皮书
四、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取得成就
新疆文化遗产丰富。中央政府和新疆地方政府不断加强法制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对保护新疆各民族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文物保护成果丰硕。目前,新疆有各级文物保护机构189个,文物保护网络基本建成。全面完成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3次,可移动文物普查1次,文化遗产家底进一步摸清。截至2017年,新疆文物点9542处,其中世界文化遗产6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3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558处。文化文物系统现有博物馆93个(包括自治区博物馆和吐鲁番地区博物馆2个国家一级博物馆),馆藏文物45万件/套。
新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取得显著成效。确立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5座、历史文化名镇3个、历史文化名村4个、历史文化街区2个、中国传统村落17个、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22个。多年来,中国政府对高昌故城遗址、北庭故城遗址、惠远新老古城遗址等一大批文物古迹进行修缮保护,抢救性保护修复3000余件珍贵文物。
考古发掘成果中外瞩目。截至2017年,新疆民丰尼雅遗址、尉犁营盘墓地、若羌小河墓地、库车友谊路晋十六国砖室墓、巴里坤东黑沟遗址、吉木乃通天洞遗址等8项考古发掘项目先后被列入当年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出土了“五星出东方利中国”锦护臂、“王侯合昏千秋万岁宜子孙”锦被等国宝级文物。
古籍保护力度加大。成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古籍保护中心、古籍修复中心,建立少数民族古籍特藏书库。2011年,新疆古籍保护中心启动第一次古籍普查工作,对重点、珍贵古籍的基本内容、破损情况和保存状况登记造册。之后又数次开展普查。截至2017年,完成古籍整理普查14980种。已收藏的古代典籍文献包括汉文字(汉文字、西夏文和契丹文等)、阿拉美文字(佉卢文、帕赫列维文、摩尼文和回鹘文等10多种)和婆罗米文字(梵文、焉耆-龟兹文、于阗文、吐蕃文等)三大系统,共19种语言、28种文字,内容涵盖政治、经济、社会、宗教、天文、数学、医学、艺术等领域。古籍整理数字化建设日益加强。
中国政府支持新疆以汉文和维吾尔文翻译、整理、出版了濒于失传的《福乐智慧》和《突厥语大词典》等古籍。组织古籍专家开展学术研究、提供咨询服务,邀请国内外古籍保护工作者、研究者和管理者交流研讨。2011年,国家文化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主办“西域遗珍——新疆历史文献暨古籍保护成果展”,其中孤本古籍超过半数,受到社会各界称赞。
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加强政策立法。2008年,新疆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疆出台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为科学、系统地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制度保障。
中国政府1951年、1954年两次抢救性录制维吾尔十二木卡姆。上世纪60年代开始,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整理出版了包括柯尔克孜族史诗《玛纳斯》、蒙古族史诗《江格尔》等多种民间口头文学作品。编纂出版《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新疆卷》《中国民间歌曲集成·新疆卷》《中国民间故事集成·新疆卷》等涵盖各民族音乐、舞蹈、戏曲等门类的十大艺术集成志书。“中华文脉——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记录工程”持续实施。截至2017年,新疆完成23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运用文字、图片、音像等多种记录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了抢救性保护;创建了维吾尔族乐器、地毯和艾德莱斯绸织造3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国家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命名91个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
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柯尔克孜史诗《玛纳斯》、维吾尔族麦西热甫分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入选国家级、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项目分别有83项、294项,国家级、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分别有112位、403位。
民俗文化得到尊重与传承。新疆坚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相互欣赏,充分尊重和保护各种民俗文化,实现多元文化和谐共处,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在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以及肉孜节、古尔邦节等传统节日,各族人民都能享受法定假期。每逢节日,新疆各地民众用音乐、歌舞、传统体育竞技等文化活动来庆祝。汉族的“元宵灯会”、维吾尔族的“麦西热甫”、哈萨克族的“阿依特斯”、柯尔克孜族的“库姆孜弹唱会”、蒙古族的“那达慕大会”、回族的“花儿会”等民俗活动广泛开展,受到各族民众的欢迎。新疆提倡各民族相互尊重风俗习惯,倡导各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礼仪风俗等方面崇尚科学、文明、健康的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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