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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民企创新 厦针对发展实际推出补助扶持举措

2018-11-05 08:42:59  来源:厦门日报
  

  厦门日报讯 (记者 李晓平) 厦门出台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总书记提出的相关政策举措,及时亮出厦门行动,同时,厦门针对自身发展实际,从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推动民营企业做强做大领域拿出自有行动,真金白银推动民企创新发展。

  重金给予补助 推动民企自主创新

  《意见》明确支持民营企业研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重大技术装备,按不超过销售额的60%给予补助;对属于省内首台(套)的重大技术装备,按不超过销售额的3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民营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对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重点实验室主任近三年承担省级以上项目的民营企业,其重点实验室可申请确认市级重点实验室。对经认定的省、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支持民营企业兴办新型研发机构,对其自建或参股(现金参股达30%以上)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性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开办经费补助;给予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的购置经费50%后补助,5年内补助总额非独立法人的最高可达2000万元,独立法人的最高可补助3000万元。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在厦创办或参股达10%以上的企业,经培育孵化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孵化一家给予研发机构20万元奖励。

  加大民营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基础部分给予10%补助,增量部分给予12%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在20亿元及以上、且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最高限额为80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限额为250万元。

  鼓励民营企业发展高新技术,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积极创造条件 推动民企做强做大

  为推动民企做强做大,《意见》明确继续开展龙头骨干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在资源配置、要素保障等方面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积极为厦门民营企业兼并、收购、控股外地企业创造条件,为外地民营企业在厦门设立区域性总部或研发中心、结算中心、营销中心等职能型总部提供优质服务。

  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增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且产值和批发零售业销售额不低于上年度水平的,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奖励期限3年。民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在厦门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扶持。

  加大对有市场、有订单的工业和信息化民营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4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新增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市财政对其当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利息给予30%补贴,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对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市财政给予该类项目设备投入金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各区、管委会可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奖励补助。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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