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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探视孩子她都要“监视” 双方闹到了法庭上

2018-10-19 09:21:59  来源:厦门网
  

  厦门网讯(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夫妻离婚后,矛盾仍未平息。每逢周末、寒暑假、春节,双方就打起“拉锯战”,一方渴望有更多的时间与孩子相处,另一方则不愿配合,甚至横加阻挠。近期,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了多起探望权纠纷案件。家事法官提醒,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理性协商,细化探望事宜,免得将来再次产生纠纷,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案例

  嫌探视孩子过于频繁 前妻竟然在场“监视”

  阿明与露露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生下了女儿。2017年初,两人经过法院的判决,解除了婚姻关系。根据当时的判决,阿明可以每周探视女儿一次,时间定在周六上午9点至晚上8点,寒暑假由双方另行协商。

  但是,阿明探望女儿却不如想象的那么顺利。前不久,他起诉前妻,要求法院增加并细化其对女儿的探望时间,特别是寒暑假怎么过、春节怎么过。阿明说,平时一到周末,前妻就安排女儿参加课外培训,并且要求探望期间必须在场“监视”,导致他无法与女儿单独相处;双方也没有就寒暑假期间的探视达成一致意见。

  去年,阿明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时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没多久,这样的情况就再次上演。阿明提交了他和露露的短信对话记录作为证据,露露多次表达“探视的时间我必须在场”“我在场就是探视的前提”。

  在法庭上,露露否认自己阻碍前夫探视孩子,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她认为,前夫要求的探望时间太多,给孩子造成了压力,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在她看来,每月探视一次就足够了。她说,阿明的探视常常会讨好和放纵孩子,造成孩子喜欢玩手机等不良习惯。

  判决

  细化寒暑假探视时间春节采取“轮流共度”

  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露露称探望给孩子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但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信。而其要求减少探望的次数,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的判决就阿明行使探望权进一步细化:每周探视时间为周六9时至20时,阿明可以自行接送女儿上下课、与其用餐、游乐等;每年暑假期间,可接走女儿与其共同生活14天,可根据具体情况分作两次探视,每年寒假期间则可共同生活5天;农历春节轮流按年份共同度过,2019年农历除夕至初二三天女儿与露露共度,2020年农历除夕至初二三天与阿明共度,该时间计入寒假共同生活天数,之后每年依次顺推;寒暑假期间,阿明应于期满之日19:30前,将女儿送回露露处。

  法官说法

  周末课外培训不是理由在场“监视”不能作为条件

  家事法官表示,探望权不仅满足了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关心、教育的情感需要,而且可以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当然,探视权行使方式应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父母双方应该保持理性的态度来看待孩子探视的问题,避免将成年人的矛盾转移到未成年子女身上。

  夫妻双方诉讼离婚时经常着眼于财产的分割、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对探视的事宜重视不够。目前在审判实践中,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已经关注到此问题,会提醒双方当事人协商,听取双方的意见,并且在判决时尽可能细化,增强可操作性,避免二次纠纷。

  家事法官还表示,“孩子周末参加课外培训”经常成为直接抚养的一方消极配合探视的理由,但这不能够被法院采信。因为即使上课,也可以利用接送、用餐等时间保证另一方与孩子的相处,“有的当事人会说,孩子在里面上课,他(她)过来看一眼就行。但探视权的行使绝不仅仅是看,更需要亲子间的交流互动。而且如果并非双方自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把陪同、监视作为另一方探视的前提条件。”

  (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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