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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男子离婚时少分一套房 数年后要求重新分割

2018-10-15 08:51:24  来源:厦门网
  

厦门一男子离婚时少分一套房 数年后要求重新分割

  她状告前夫要分卖房钱

  他少分房产能追回来吗

  女方发现男方离婚时隐藏财产……

  东南网10月1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 思法/文陶小莫/漫画)离婚后,才发现分财产时自己“吃亏了”,少分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还能再起诉追回来吗?

  近日,导报记者从厦门各区法院了解到,最近这样的官司还不少。其中,有的是因一方在离婚时隐瞒了财产,离婚后被对方发现,结果引发官司;有的则是因“假离婚”没约定财产归谁,不料事后弄假成真,才起诉要求重新分财产。

  法官说,离婚后起诉要求重新分财产的情况很多,不同情况应该区别对待。如果确实是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漏分的财产;如果发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应在分割时根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判决隐瞒财产一方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案例

  她状告前夫 要分卖房钱

  离婚之后,二婚妻子又状告男方,认为男方与前妻之女的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也要分二婚妻子一份。近日,湖里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离婚后又要求分财产的官司。

  刘先生与孙女士是二婚。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先生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小菲(化名)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处房产,并通过父亲刘先生的银行账户向亲朋好友借款,转账支付购房款项。

  再婚12年后,这段婚姻又以失败收场。2014年11月,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

  最近,在离婚三年之后,孙女士又将刘先生告上法庭,她起诉要求分割刘先生及刘先生与前妻之女小菲出售湖里区一处房产的款项。

  孙女士起诉认为,这套讼争房产是刘先生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的,是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因此,这笔售房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也应该拿出来分割。

  刘先生答辩说,孙女士所说的房产始终登记在小菲个人名下,他不过是代为办理各相关手续而已,购买房产时刘先生也没有提供资金。据介绍,当时小菲已参加工作,有稳定收入,想投资厦门房产,但是小菲身在外地,刘先生便帮忙物色房子。

  刘先生还说,买这套房子并没有动用他与孙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孙女士要求分割售房款的诉求缺乏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不算共同财产,不能拿来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证人证词及相关转账记录,尽管相关款项是通过刘先生来收支的,但他仅仅是代为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并没有提供资金。小菲的工资水平明显超过每月还贷的金额,具有稳定的支付能力。且房产出售后,所得的款项是直接转入小菲和其他代理人的账户中,和刘先生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无证据证明刘先生实际支配该笔款项。

  因此,法院认为,讼争房产不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应归小菲个人所有。所以,湖里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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