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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上街普通伤害案牵出恶势力团伙

2018-09-25 08:50:41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曾建兵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程慧 黄春凯

  犯罪嫌疑人邱某因和被害人小陈存在过节,便叫周某将小陈约出来吃夜宵,欲与其聊之前的过节。见小陈并没有缓和的态度后,便与崔某等人殴打并砍伤小陈。

  这起看似简单的故意伤害案,经过公安和检察机关的深挖细查,发现该团伙在闽侯上街一带屡屡作案、殴打甚至持刀砍伤他人,形成了一股恶势力,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今年2月1日,林某召集犯罪嫌疑人周某,伙同同案人张某、李某等人在KTV包厢内持械将被害人小吴等人殴打致伤;2月21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欲与被害人小陆发生关系遭拒后伙同同案人赵某、违法行为人崔某等人,持砍刀砍伤小陆,损伤程度为轻伤;3月13日,周某和同案人陈某、唐某、违法行为人崔某等人在烧烤摊无故推倒桌椅,并殴打正在吃烧烤的被害人小陈、小傅及小林,致小傅、小林轻微伤。

  经审查,闽侯县检察院认为,该犯罪团伙已符合关于恶势力团伙犯罪的相关规定,遂将本案作为涉恶案件予以认定。8月31日,由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周某为首的团伙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案在闽侯县人民法院宣判。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同案犯邱某也于当日宣判。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闽侯上街普通伤害案牵出恶势力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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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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