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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年度月平均工资 厦门连续13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2018-08-14 15:19:52  来源:厦门网
  

  厦门网讯(厦门晚报记者 吴笛)自2005年起,根据我市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我市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适时调整,至今已连续调整了13年。

  本期“惠民政策进社区”专栏介绍我市工伤保险政策。您可关注厦门市人社局的微信订阅号“厦门人社”(微信号xmrenshe),获取更多人社政策解读资讯。

  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1.《工伤保险条例》适用的范围?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参加工伤保险。同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2.工伤保险的保护对象有哪些?

  答:工伤保险的保护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3.用人单位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因其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也应于3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4.工伤认定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

  答:市人社局负责全市的工伤认定工作。区人社局受市局委托,负责下列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一)在区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用人单位;(二)未依照《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由区级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三)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5.职工受到伤害时,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6.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答:(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特别提醒:有故意犯罪的、酗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均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7.申请工伤认定是否有时限规定?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提出申请。

  8.工伤职工在哪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受理窗口: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A区27-28窗口;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点(现场鉴定地址):厦门市嘉禾路570号科宏眼科医院6楼西区;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福州市东大路36号海峡人才大厦12楼。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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