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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边从事危险作业应提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 

2018-07-13 07:19:03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曾建兵
  

  福州新闻网7月13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经信萱)某工程公司去年11月10日在未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采取完善的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使用破路机作业,致使电缆被破坏,造成线路故障跳闸,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大面积停电事故。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过调查取证,认定该工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对该工程公司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三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并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作业单位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施工建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二)电力企业未按时提供安全施工建议造成后果的。

  市经信委提醒,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大量建设项目开工,但是部分建设单位电力设施保护意识淡薄,施工中破坏电力设施的现象频发,这不仅损害广大用电群众的利益,更会危及电网运行安全及施工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请各单位提高守法意识,严格遵守在电力保护区内作业必须先审批的规定。

【责任编辑:林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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