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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八家公司作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2018-06-16 13:08:24  来源:厦门日报
  

  厦门日报讯 (记者 陈泥)5月1日起,包括厦门、上海等地开始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记者昨从市财政局获悉,目前厦门已有8家保险公司获批销售资质,太保、中国人寿等已经在厦开售。

  据介绍,购买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可在缴纳个税时扣除一定标准的保费;个人参保缴费期间,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将来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在享受一定比例免税金额后再缴税。试点政策适用对象包括: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但需注意的是适用对象的单位或企业实际经营地均需位于试点地区。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公布的名单,厦门中国人寿、平安养老、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泰康养老、新华人寿、太平人寿和阳光人寿8家保险公司具备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销售资质。

  “在厦门实施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有利于厦门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也有助于增强厦门对一些具有商业养老保险需求的高收入人才的吸引力。”财政部门相关人士表示。

  试点政策出台后,市财政局主动与财政部沟通,明确了厦门作为试点地区推进此项工作步骤。同时,市财政局会同税务、保监部门成立工作小组,就试点政策进行充分讨论和分析测算。

  一图读懂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厦门八家公司作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制图/张平原

  如何运作?

  消费者购买税延养老保险后,保险公司将为消费者在税延养老保险专用信息平台上注册唯一性账户,账户将每月为参保人出具税延养老保险扣除凭证,并将于2018年7月份实现与税务系统金税三期的后台数据对接。消费者在纳税申报时,税务系统可直接予以税收抵扣。同时,参保人还可通过信息平台自主查询个人账户内的产品信息、资金信息、税前扣除信息等。

  如何领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

  正常情况下,参保人要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才能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但在参保人遭遇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一些特殊情形下,可以申请理赔或退保,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给付并扣除个人应纳税款。

  如何选择?

  税延养老保险包括交费参保阶段、投资积累阶段及养老金领取阶段。昨日,厦门相关部门也就如何选择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向消费者发出了相关提示:

  交费参保阶段的当期可抵扣税额。

  注意投资积累阶段自身的风险偏好。为了满足不同类型客户差异化的需求,按照收益类型的不同,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三类共四款产品。这三类产品收益不同,消费者所需承担的风险也不同。因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限定了收益保底型(B类)产品的演示利率上限,要求对购买收益浮动型(C类)产品的参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对参保人购买C类产品做出年龄限制(不超过55岁)和资金投入比例限制(不超过50%)。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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