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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销售单价4元的侵权小零件 小店要赔20万元

2018-04-30 10:59:33  来源:海峡导报  作者:陈捷
  

  东南网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见习记者 杨少华 通讯员 厦法宣)重复销售4元的侵权小零件,小店被判赔偿20万元!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侵权案件。法官指出,虽然侵权零件售价仅4元,但针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行为要加大惩治力度。

  原来,被告是位于湖里区一家电动车配件店,该门店不但在销售的配件包装盒上使用正新橡胶公司的注册商标,还委托多家外地企业大量生产侵权的电动车配件。

  原告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拥有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前原告发现被配件店长期经营摹仿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为此曾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接到举报后,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告配件店进行检查,当场查扣正在货架上销售的电动车刹车蹄块260个、电动车充电器50个、电动车喇叭180个、电动车手把200个,上述商品的包装盒上使用有摹仿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识。执法人员还发现,被告配件店此前曾委托多家外地企业大量生产在包装上使用前述标识卡通图案的电动车配件,并对外销售。

  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很快认定被告配件店构成商标侵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标识,并销毁使用该标识的包装盒。

  但是,配件店被行政处罚后不悔改,还继续销售侵权商品。为此,正新橡胶工业公司将配件店告上了法庭。

  最终,厦门中院在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重复侵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20万元经济损失。法官说法重复与恶意侵权要严惩

  法官分析说,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纠纷。原告正新橡胶公司诉争的商标有较高的知名度,较强的显著性,被告明知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仍在侵权产品上同时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权恶意明显。而且,被告还曾因使用上述商标侵权被行政机关处罚,被处罚后又继续销售侵权产品,是重复侵权。虽然被告仅是个体工商户,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售价仅4元,但考虑到被告既是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也是侵权产品的委托加工方即生产商,所以,被告的赔偿数额应有别于单纯的销售行为,而且还存在重复侵权行为。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充分体现了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加大惩治力度的司法裁判引导作用。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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