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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宣判“被负债”案:20万元负债 妻子无须偿还

2018-02-02 10:05:19  来源:泉州网
  

  石狮首例依新规宣判“被负债”案件落槌,根据“共债共签”原则:

  20万元负债 妻子无须偿还

  泉州网2月2日讯(记者 许小程 詹伟志 实习生 欧阳文婕 通讯员 谢凯歌)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后,夫妻之间的债务问题成为焦点。日前,石狮市人民法院依新规宣判首例“被负债”案件,因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驳回债权人要求妻子承担债务的请求。

  无法证明属夫妻共同债务 妻子无还债责任

  张某与游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12年1月21日,张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但张某至今未偿还。刘某催讨未果遂向石狮法院起诉,要求将此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游某夫妻共同偿还20万元并支付利息。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刘某借款2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借贷关系有效。但刘某未能举证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驳回其判令游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请求。

  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夫妻债要“共债共签”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法规主要针对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借以逃避债务。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变化,不少家庭离异后,另一方“被负债”的现象越来越多。

  2017年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饱受争议的《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和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新增条款中,举证的难题未得到解决,对避免离异者“被负债”的情形作用不大。

  今年1月18日施行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意味着,以往很多夫妻离异后,另一方“被负债”现象将得到改观。

  据石狮市人民法院的谢法官介绍,新的《解释》第一条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引导债权人在借款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一方面保证了夫妻双方对债务的知情权,避免“被负债现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债权人举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链接

  妻子未在借条上签字 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男安一男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外人借款5万元,到期只还了1万元,因此被告上法庭,妻子也被要求共同偿还该笔借款。

  1月18日,该案审理当天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因为妻子未在借条上签字,且原告未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法院判决妻子无须承担还款责任。据了解,这是南安法院审结的首例适用《解释》案件,也是泉州地区首例。

【责任编辑:马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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