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鼓励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关注慈善重点领域
新华网福州9月27日电(蒋巧玲)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近日,福建省民政厅、省侨办、省台办、省港澳办联合出台《关于引导和鼓励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参与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鼓励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在重点领域开展慈善活动,并要求强化落实减免税政策、实施捐赠表彰等慈善促进措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意见提出,要鼓励和引导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关注慈善重点领域。具体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及其他公益活动。
同时,意见提出,要引导港澳台胞、海外侨胞登记成立慈善组织,支持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开展各类捐赠,并对港澳台胞、海外侨胞捐赠的财产管理做了规定。
其中,对于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捐赠的财产,受赠人接受现金捐赠相当于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申报确认;相当于人民币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申报确认;相当于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向省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申报确认。
对于台湾同胞捐赠的财产,一次接受人民币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捐赠,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一次接受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200万元以下的捐赠,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一次接受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捐赠,向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
此外,意见还进一步强化了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参与慈善的促进措施。其中包括,企业发生的慈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缴纳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缴纳所得额中扣除。同时,省级民政部门将积极推动慈善表彰评选制度的建立,对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作出成绩和贡献的个人和团体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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