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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征信记录“毁”交易 购房者房主互告对方违约

2017-07-24 10:10:50  来源:厦门网
  

  厦门网讯 据海峡导报报道 几十条“不良征信记录”,竟毁了一笔近两百万元的房产交易。交易不成,买卖双方都告到法院,双方都指对方违约,一方要求赔偿,一方要求解约。

  究竟哪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房价上涨损失谁来承担?近日,海沧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因“征信记录”引发的购房纠纷。

  据了解,卖方发现买房人有几十条不良征信记录,可能因此贷不到款后,就要求买房人提前支付全部首付款,结果遭到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就在双方争议期间,房价大幅上涨。

  法官提醒,购房者应事先查询并告知自己的征信记录情况,如果有不良征信记录,应尽早采取补救措施。

  遭遇:不良征信记录,毁了房产交易

  林先生在海沧区有一处房产,面积116平方米。去年1月22日,购房者小吴经海沧区一家中介介绍,与林先生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约定购买这处房产,总价为191.8万元,其中首期购房款518000元,按揭贷款140万元。

  协议约定,小吴将总房款分两次支付给林先生。第一次是协议签订之日,小吴支付林先生购房定金15万元;第二次是小吴要在2月21日前支付林先生剩余的首期购房款368000元以及小吴向银行申请的商业贷款140万元。双方还约定,小吴应于协议签订当日委托担保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当天下午2点左右,小吴按照约定向林先生支付了15万元定金,随后,二人以及各自配偶和中介人员一同前往银行办理贷款事宜。然而,在银行查询小吴及其配偶的征信记录之后,林先生却意外发现,小吴夫妻均有多条逾期还款的不良记录。

  担保公司向双方说明,由于上述原因,小吴向银行贷款难度很大,而且,即便能贷款条件也很苛刻,需要上浮利率、购买理财产品、提供信用保证金等。

  小吴得知后,觉得购房压力大,最终当天没有办理担保委托手续。当天,因临近下班时间,双方也就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

  互告:双方互相起诉,都说对方违约

  几天后,小吴再次要求办理担保及过户手续。

  不过,林先生发现小吴夫妻的银行个人信用存在大量不良记录,担心小吴可能因无法贷款失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能力,于是就要求小吴应先支付完其余首期购房款368000元,并要求小吴提供担保,保证能全额支付购房款。

  但是,小吴拒绝支付剩余首期购房款,也没有提供担保,只是以“要遵守协议”为由,要求林先生配合办理房产过户。

  最终,小吴起诉至海沧区人民法院,指责林先生违约,要求其履行协议并赔偿违约金。

  小吴起诉后不久,林先生随即提起反诉,认为是小吴违约在先,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林先生反诉称,由于小吴的违约行为,致使双方履约不能,时间一拖再拖。现在房价上涨,已由原191.8万元变为250万元左右。双方已失去履约的信任基础,如果买方仍以191.8万元的价格要获得价值250万元左右的房屋,对卖方显失公平。

  判决:房主一审胜诉,解除双方协议

  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吴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卖方林先生的反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仅从合同来看,确实应当是林先生履行办理担保、过户手续的义务在先,小吴履行支付购房首付款368000元的义务在后。但是,作为卖方,林先生在知悉买方小吴及其配偶的征信问题之后,对于小吴的履约能力产生怀疑显属常理。而且,林先生要求小吴先支付购房首付款,也符合二手房屋买卖的通常交易习惯,属于合理范围之内。

  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就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可以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本案中,林先生在小吴支付购房首付款前,中止履行合同约定的办理担保、过户手续的义务,实际上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违约。在此情况下,小吴不支付首付款,也不为履约提供担保,在房价大幅上涨的背景下,显然对林先生有失公平。因此,法院判决支持林先生的诉求,解除双方协议。

【责任编辑: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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