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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消费典型案例:消费者自带饮料进影城遭拒

2017-03-10 10:27:10  来源:东南快报
  

  原标题:消费者自带饮料进影城遭拒

  省消委会昨天发布了全省消费投诉情况分析报告,2016年,网络购物和食品类投诉攀升,预付式消费投诉比重增大。而食品的投诉也增幅明显,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过保质期的食品仍然在销售。

  昨日,省市消委会还公布了2016年消费典型案例。东南快报记者了解到,这些案例涉及手机国际漫游费、银行取款问题等。

  案例1:出境2天欠费2.7万余元

  2016年4月5日,消费者余先生向消委会投诉称,其妻子实名登记的联通手机号于2015年10月27日在营业厅申请开通国际漫游,2015年10月28日在阿尔及利亚上网,2015年10月29日发现该号码被限制呼出,通过国内营业厅查询得知该号码因使用国际流量造成欠费计2.7万余元,欠费未交产生违约金1万余元,双方交涉无果,故寻求消委会帮助。

  经调查,在漫游期间,联通公司先后向用户发出26条短信息提醒用户有关流量使用数据,但未就资费标准及欠费情况予以说明。经过调解,中国联通公司福州分公司同意免除违约金14217.75元;涉及国际网间结算费用27395.99元,双方根据各自责任的比例承担:消费者承担3000元,剩余部分款项由中国联通福州市分公司承担。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用户出现异常的巨额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一经发现,应当尽可能迅速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前款所称巨额电信费用,是指突然出现超过电信用户此前3个月平均电信费用5倍以上的费用。”这是针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义务性规范。用户与企业之间确立的是电信服务合同,其具体内容,应当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协商确定,完善相应内容。

  案例2:2000多元的遗产被冻结近20年

  2016年6月20日,消费者李先生投诉,其持有亡父的存折向福州一家银行申请支取存款遭拒,理由系该账户属于非实名制账户,目前账户处于冻结状态,无法办理存款支取业务,至于冻结原因不详。按规定李先生须通过继承公证办理实名制变更手续后,方可对其亡父的存款账户进行支取。考虑到存款金额较小,若适用继承公证手续,要兴师动众,不仅程序繁琐,而且由此衍生的各项支出成本远远大于存款,得不偿失。

  经调查,储户李某于1994年9月1日因病死亡,该账户系其生前单位于1996年11月6日在福州一银行以李某的名义开立,并于1996年与1997年分别存入两笔款项。投诉人李先生是李某的五子,持有并保管该存折。1997年,当李先生支取存款时,被告知账户处于冻结状态,无法办理存款支取业务,此事搁置。2016年,李先生再次与鼓屏支行交涉无果后求助消委会。

  由于此案所涉及的存款金额仅人民币2995元,而李某膝下共有子女五人,其中三个人均在省外安家置业,办理公证兴师动众,由此衍生的成本,大于继承存款,得不偿失。经过省消委会协调,最终,李先生通过简易程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顺利地支取出账户里的存款本息。

  案例分析:从2015年8月起,我省公证行业全面推行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简易程序。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不超过2万元(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证券账户资金、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养老金、保险金、金融产品等),可适用简易程序。生活中若遇到与李先生类似问题的时候,消费者可以积极向当地公证机关多咨询多了解。

  案例3:消费者自带饮料影城不得为由拒绝入厅

  2016年10月1日,邱女士投诉罗源县某影城,称其当日前往该影城看电影,检票时影城工作人员以其自带饮料不让她入场。邱女士认为这种做法不合理,现场求助。

  据影城负责人表示,影城作为公共场所,消费者自带食物会影响环境卫生,如果食物有异味,还会影响到其他观众。据了解,电影院本身有销售饮料、爆米花等食物,消费者在影城购买的食物允许被带入食用,但限制消费者自带饮料及其他食品。为此,影城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委会建议今后可以使用“友情提醒”、“尽量”等字样,引导消费者文明观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本案中,消费者花钱购买了电影票,影城理应提供电影放映服务,而影城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自行销售饮料、爆米花等食物,提供给消费者观影食用,禁止消费者自带食物属于影城的单方面规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影城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消费者观看电影。

  案例4:购买商品定金不得超过标的额20%

  2016年7月24日,金先生在闽侯县一家居建材商场某厨电经销商处订购了一台价格为6500元的某品牌集成灶,付定金3000元。事后,金先生认为集成灶不好用,不想购买,就与经销商联系,要求退定金2000元,遭到拒绝。多次协商未果,金先生向闽侯县消委会咨询并投诉。

  经了解,金先生向该经销商订购集成灶,支付定金3000元。事后,金先生反悔不想购买,愿意个人损失1000元,要求经销商退还2000元。经销商认为,由于金先生违约,执意不退定金。工作人员指出:金先生是在自愿、平等且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订购集成灶,事后反悔,而根据《合同法》规定,金先生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无法要求返还定金。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本案中,经销商收取金先生的3000元定金超过订购的商品价款(6500元)的20%(即1300元),超出的1700元应当作为预付款予以返还。经多次调解,经销商退还预付款1700元。

【责任编辑: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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