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拟立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常看望养老机构老人
4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省委宣传部围绕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若干重点问题举行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医保办有关负责人,高校专家学者,中央主要媒体和省直媒体记者参加会议。各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福建省老年人事业发展取得的成绩,记者也从会上了解到,《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将于近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福建省有空巢老人、独居老人100多万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截至到2015年底福建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515万人,占福建省总人口的13.41%,与2010年相比,净增94万人,老年人口占比提升将近2%,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 86.55万人,比2010年底净增21.26万。空巢老人、独居老人有100多万,占老年人口22%多,农村老龄化程度比城镇老龄化问题突出。
福建省呈现出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速加快、老龄化超于现代化的严峻形势,这些对福建省老年人事业工作都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福建省需要通过完善地方立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动员全社会关注、参与老龄事业。
福建省拟规定养老机构、工作单位要督促家庭成员常探望老人
会上,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对《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亮点进行了介绍。据介绍(草案)共包含家庭保障、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社会服务等章节内容。
在家庭保障方面,明确了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明确了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迁居条件恶劣的房屋。其中在精神慰藉方面,草案还规定家庭成员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的,养老机构和家庭成员所在的工作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探望。
在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方面。草案规定,医疗保障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扩大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负担;完善社区用药政策,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疾病的基本用药需求,并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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