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常闪婚闪离 原因:感情不牢子女“作梗”
为了晚年有个伴儿照顾,谈场黄昏恋的鳏寡老人不在少数。然而,记者通过查阅老年人再婚离婚的法院判决发现,阅尽人世沧桑的老人也常有闪婚闪离的现象。认识几个月就闪婚,因感情不牢,加上子女作梗,一桩姻缘最终裹挟着财产争夺的因素,又在一年半载后草草收场。
案例 1:认识半年结婚 结婚半年离婚
70多岁的张大爷和陈大妈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两人就登记结婚了。张大爷家住郊区,和前妻以及两个儿子在村里建了几十间房,这些房子出租,有一笔固定的租金收入。结婚后,张大爷承诺把自己的房子都给陈大妈。张大爷的儿子得知后,对陈大妈又添了几分敌意,认为她就是来瓜分父亲财产的。
结婚半年,老两口就开始分居了。接着,张大爷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张大爷说,他和陈大妈结婚就是为了有个伴儿,能够照料自己的生活起居,但陈大妈却总想着钱,整天就是找各种理由要钱。而陈大妈指责,是张大爷的儿子在破坏他们老两口的关系。他在儿子的逼迫下,搬出了家,断了她的生活来源。
起初,陈大妈并不同意离婚。她自称没有工作,又身无分文,还身患疾病,需要张大爷给自己出钱看病。可架不住张大爷两次起诉,陈大妈便要求张大爷一次性给她10万元生活费,张大爷曾承诺给她的那些房子得归她所有。
法官审查了双方结婚这半年间的共同财产。张大爷虽每月有三四千元的退休金,但看病、生活花费不小,一共只剩下1200余元;另外还有一张存折,仅有200元,陈大妈也不愿放弃,仍然要求分一半。
法院认为,经过两次起诉,双方的婚姻确实无法维系,应当准予离婚。判决张大爷分给陈大妈700余元夫妻共同存款的补偿,另外分担陈大妈已支出的部分医疗费和供暖费。
至于陈大妈索要的10万元生活补助费,法院认为其没能证明自己有生活困难,且张大爷本人年纪较大,也有多种疾病需要治疗,无力给陈大妈帮助。而张家的房子因涉及张大爷的子女等案外人的利益,法院没有作出处理,让双方另案解决。
案例 2:卖婚前房买婚后房 钱没了态度变了
离婚的刘大爷经人介绍认识了王大妈,仅仅相处了两三个月,二人就登记“闪婚”了。没想到,日子过了半年多,刘大爷就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和王大妈离婚。
原来,结婚刚俩月,王大妈就把刘大爷在海淀区的一套住房给卖了,然后用售房款在昌平重新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她自己名下。换房还剩了近150万元,王大妈除了给刘大爷买了45万的理财产品,又给了刘大爷的孙子12万之外,剩下的钱,连同他10余万元的到期个人存款,全都存进了王大妈自己的账户。
刘大爷说,王大妈一手操办换了房子后,对他的态度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刘大爷觉得,王大妈就是利用结婚骗他的财产。
王大妈同意离婚,但条件是房子得归她。王大妈说,刘大爷当初很急切地想跟她结婚,也给她很多许诺。昌平的房子是他们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现登记在她名下,她要房子,可以给刘大爷经济补偿。
不过,换房的差价和刘大爷的存款共计近160万元,刨去刘大爷名下45万的理财产品,还剩110余万元。这么一大笔钱去哪儿了?
王大妈在庭上一项项列举结婚这半年多的花销:装修10万元、购买保健品26万元,给刘大爷孙子12万元,给前妻5万元,购买家具家电、床上用品8万元、工艺品5万元,双方买衣服9万元,支付供暖费1万元,买书3万元、美发卡2万元……总之一句话,钱都花光了。
对此,刘大爷只认可其中25万元的支出属实,可以扣除,剩余80余万元必须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昌平区的房子虽然登记在王大妈名下,但买房的钱是出自海淀区的房屋的售房款。该房屋是刘大爷婚前个人财产,出售以后所得的售房款以及用售房款购买的房屋也应为刘大爷个人财产的转化,仍归刘大爷所有。王大妈自称买房她也出钱了,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此外,换房后剩余的钱款也应为刘大爷的个人财产。其中45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王大妈无权分割。
法院认为,二人每月都有三四千元退休金,足以支付日常生活花销,王大妈提到的短期内巨额支出明显不合理,且无充分证据证明,所以王大妈关于余款全部花完的说法法院也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现住房归刘大爷所有,王大妈须把剩余的80余万元返还给刘大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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