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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35°C室外工作要发津贴 没拿到高温津贴可举报
2014-07-31 07:07:20  来源:东南快报  【字号

  东南快报7月31日讯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温度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在完善防暑措施的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200元。昨日东南快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联合省安监局和省总工会共同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防暑降温工作作出了部署,以保护高温天气期间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超过35℃室外工作要发津贴

  省人社厅等部门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温度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在完善防暑措施的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而针对这一点,根据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239号)规定,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按月向高温作业人员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的高温津贴。如需按天折算的话,每人每天9.2元。

  没拿到钱可投诉举报

  据了解,高温期间,我省各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以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加工制造等行业为重点,深入高温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比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情况,以及夏季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各级工会组织将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开展暑期“送清凉”、“送健康”活动。

  同时,劳动者如遇到用人单位强迫在高温天气下工作以及未按规定的标准发放高温补贴,可以拨打各级劳动监察投诉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东南快报见习记者 周强)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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