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福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福建新闻
福建放宽经营场所登记 允许一照多址或一址多照
2014-07-03 07:50:11  作者:杨文  来源:海峡导报  【字号

  海峡导报7月3日讯 今日起,我省将对工商登记制度实行宽进严管的改革,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允许一照多址或一址多照。导报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出台的《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今天起在全省施行。

  根据办法要求,市场主体(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其住所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允许该市场主体办理一个经营场所登记,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场所地址。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办法允许一址多照,即允许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营业场所),这无疑可以为投资者节约房租成本,特别是为初次创业者提供了有力支持。

  此外,对市场主体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也可以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不过,要提交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文件,如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等。

  虽然放宽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但政府部门对于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却更严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发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依据办法,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合伙企业、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

  (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杨文)

【责任编辑:伊宁倩】

 
日点击排行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热点专题